(2013)宁民二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宁国市金六星研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巨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金六星研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巨腾建材有限公司,常州三联高细矿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二初字第00221号原告:宁国市金六星研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李昌清,董事长。被告:常州巨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周国海,经理。第三人:常州三联高细矿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周国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金六星研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巨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国市金六星研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市金六星研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1294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564元,由原告宁国市金六星研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明 亮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胜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