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一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徐迎忠与刘振道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迎忠,刘振道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一初字第00183号原告徐迎忠,男,汉,42岁。被告刘振道,男,汉,6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迎忠诉被告刘振道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本案的事实认定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牛守海审判员 王亚华审判员 梁小云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