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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一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徐迎忠与刘振道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迎忠,刘振道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一初字第00183号原告徐迎忠,男,汉,42岁。被告刘振道,男,汉,6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迎忠诉被告刘振道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本案的事实认定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牛守海审判员  王亚华审判员  梁小云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