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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曾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涛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锦江刑初字第48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涛。辩护人汪玉成,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刑诉(2013)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涛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周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涛及其辩护人汪玉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8月23日,被告人曾涛在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华兴街1号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了卡号为000406252280579****的信用卡,2008年12月16日又通过光大银行电话营销申请了卡号为000481699000010****的白金信用卡,原卡号为000406252280579****的信用卡调整为该白金信用卡副卡。2007年9月2日起,被告人曾涛持该两张信用卡多次消费,后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继续消费,恶意透支,至2012年8月8日,卡号为000406252280579****的信用卡共计拖欠光大银行本金5164.70元,卡号为000481699000010****的白金信用卡共计拖欠光大银行本金68623.82元。2010年9月17日起,光大银行经多次催收,被告人曾涛仍拒不归还。2012年9月20日,被告人曾涛在深圳被公安机关挡获。另查明,被告人曾涛犯罪所获赃款已耗用。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曾涛的户籍材料及辨认说明,介绍信,光大银行出具的委托书及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光大银行信用卡迟缴催收记录,消费记录,交易明细,被害单位委托人代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曾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曾涛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准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涛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从宽判处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曾涛归案后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但赃款未追回,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将综合予以考虑。据此,为了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曾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曾涛犯罪所获赃款予以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智远人民陪审员  徐立琼人民陪审员  陈 德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雪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