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纳汉医药有限公司、金汉武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纳汉医药有限公司;金汉武;袁晓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24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三间房南里4号。法定代表人杨晓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纳汉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汉城北路69号甲副13号。法定代表人李燕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金汉武第三人袁晓玲本院在执行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纳汉医药有限公司、金汉武货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袁晓玲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2005年9月6日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康源卫生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源公司)签订《“北京牌”10ug乙肝疫苗西北地区代理推广销售协议》(以下简称销售协议)。据此协议截止2007年4月康源公司除已付货款外,下欠元未付。2008年9月5日陕西纳汉医药有限公司、金汉武与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执行协议缴交货款的协议》一份,协议约定:陕西纳汉医药有限公司、金汉武承诺于2009年1月1日前缴回所欠款人民币。还款协议签订后,陕西纳汉医药有限公司仅向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8150元,剩余欠款未付。2011年12月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三终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陕西纳汉医药有限公司和金汉武向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清付货款。另查明,第三人袁晓玲为金汉武前妻,双方于2011年12月6日协议离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债务形成于康源公司与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之《销售协议》,陕西纳汉医药有限公司、金汉武承诺对该欠款承担还款责任,系金汉武个人行为,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申请执行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袁晓玲为本案被执行人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袁晓玲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常庆旭执行员 姚立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晁 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