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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傅婉招与李兴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婉招,李兴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傅婉招,女,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王斌,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兴强,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程海彦。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婉招与被告李兴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申请对原告傅婉招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以至本案事实无法查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徐怡燕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方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