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蓝志顺与荔浦县瑞丰木业有限公司、黎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志顺,荔浦县瑞丰木业有限公司,黎光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645号原告蓝志顺,私营业主。委托代理人梁丹志,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荔浦县瑞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浦县。法定代表人黎光云,该公司经理。被告黎光云,私营业主。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蓝志顺与被告荔浦县瑞丰木业有限公司、黎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蓝志顺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志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2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15490元,减半收取7745元,由原告蓝志顺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维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