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临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卞平官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临催字第4号申请人: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平官。委托代理人:覃祥国。申请人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遗失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临海支行于2012年8月10日签发,票号为3130005124214586,到期日为2013年2月10日,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台州华尔琦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海市万强塑业有限公司并先后背书转让给潍坊朝晖经贸有限公司、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办理支付手续。申请费用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阮志强代理审判员 王迎春代理审判员 谢丹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童 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