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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朱俞锋与孙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俞锋,孙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451号原告朱俞锋。被告孙祥。原告朱俞锋诉被告孙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俞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祥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朱俞锋诉称:2012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于同年4月1日返还。2012年1月17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于4月16日返还,合计借款20000元。借款后,被告未返还所欠借款。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孙祥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2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于同年4月1日返还。2012年1月17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于4月16日返还,合计借款20000元。借款后,被告未返还所欠借款。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2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成立。被告借款后,未返还所欠借款,应承担返还所欠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孙祥返还朱俞锋借款20000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孙祥负担。该款朱俞锋已预交,其同意孙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邱利明审 判 员  俞亦江人民陪审员  汤瀚清????????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晓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