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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民初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何某与何锁锋、凤翔县横水镇玉祥村村民委员会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凤翔县横水镇玉祥村村民委员会,何锁锋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翔民初第00682号原告何某,女,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何恩红,男,汉族,住址同原告,农民,系原告之父。被告凤翔县横水镇玉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欧拴科,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何锁锋,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凤翔县横水镇玉祥村村民委员会、何锁锋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的法定代理人何恩红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伟哲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