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承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双滦华鑫彩钢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虎丛玉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双滦华鑫彩钢加工有限公司,孙虎,丛玉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承德市双滦华鑫彩钢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东,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亚楠,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被告孙虎被告丛玉章委托代理人袁爱军,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双滦华鑫彩钢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虎、丛玉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承德市双滦华鑫彩钢加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双滦华鑫彩钢加工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双滦华鑫彩钢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0元,由原告承德市双滦华鑫彩钢加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子君审 判 员  姜 银人民陪审员  周建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孟庆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