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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周国大与傅惟龙、傅六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大,傅惟龙,傅六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商初字第149号原告周国大。被告傅惟龙。被告傅六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大与被告傅惟龙、被告傅六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大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国大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大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250元,由原告周国大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国栋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顾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