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执民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王琦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王琦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北执民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法定代表人:邬莹莹。被执行人:王琦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琦珉[(2013)甬北商初字第13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5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琦珉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云霞路165弄3号901室的房产,但该查封的房产暂时无法处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36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李文辉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