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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执字第10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与深圳市洛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罚款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深圳市洛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执字第1019-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皮某某,局长。被执行人深圳市洛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洛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罚款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作出的深龙劳监罚(2012)Q4-023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3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洛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47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洁莹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