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常竹联因与被上诉人李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竹联,李桂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竹联,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芝,住吉林市。上诉人常竹联因与被上诉人李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二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常竹联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竹联在二审中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竹联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常竹联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忠华代理审判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卫 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