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无为县无城镇檀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李霞、无为县无城镇檀树社区新村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为县无城镇檀树社区居民委员会,李霞,无为县无城镇檀树社区新村村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48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无为县无城镇檀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黄万兵。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霞。委托代理人:蒋志华,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无为县无城镇檀树社区新村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负责人:朱启帮。上诉人无为县无城镇檀树社区居民委员会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的(2013)无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3)无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 洋代理审判员  徐胡龙代理审判员  邓 侠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季学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