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2144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傅永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