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478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谢德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德笙,姚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4784号申请执行人谢德笙,男,汉族,1966年9月29日出生。被���行人姚顺利,男,汉族,1981年8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谢德笙与被执行人姚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9900元及违约金、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顺利的存款人民币49900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文德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