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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来民一初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家扣与蔡登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扣,蔡登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0573号原���:张家扣,男,1992年7月28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俞德梅,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登国,男,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扣与被告蔡登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扣于2013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张家扣负担。审 判 员  辛明友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冯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