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来民一初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家扣与蔡登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扣,蔡登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0573号原���:张家扣,男,1992年7月28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俞德梅,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登国,男,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扣与被告蔡登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扣于2013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张家扣负担。审 判 员 辛明友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冯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