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王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张铜堂与铜川市精工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铜堂,铜川市精工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张铜堂,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铜川市精工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中秦,经理。张铜堂与铜川市精工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2)铜王民初字第003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环保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义务,张铜堂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0000元。本院于2013年1月8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1月10日向环保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张铜堂履行支付借款50000元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50元。执行中,因环保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困难,欠帐较多,已无法正常经营,不能一次性给付,愿分期支付,并向本院写出还款计划。对此张同堂表示同意,并签字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2)铜王民初字第003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计划的,权力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平审判员 常媛媛审判员 郭 川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