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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330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王少棠与郭文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棠,郭文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300号原告王少棠,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郭文丽,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棠与被告郭文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少棠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