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330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王少棠与郭文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棠,郭文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300号原告王少棠,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郭文丽,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棠与被告郭文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少棠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