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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贡井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绍成、杨再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绍成,杨再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贡井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范绍成,男,1955年6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再玉,女,1955年1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范绍成、杨再玉已按法律文书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贡井执字第9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壮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虹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