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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虎商初字第048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苏州陶华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硕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陶华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天硕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0480号原告苏州陶华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南郊百家塘。法定代表人赵卫林,职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兵,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硕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99号孔雀大厦3402室。法定代表人沈建明,职务: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陶华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硕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陶华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州陶华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陶华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5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君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