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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鄄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鄄民初字第803号原告王某某,女,住山东省莒南县。委托代理人:王景亮,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某某,男,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洪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景亮、被告牛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7年夏天双方在打工期间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后同居生活在一起,于2013年1月28日经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婚前双方了解不多,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有暴力倾向,对原告有猜忌,不相信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抚养儿子,适当承担抚养费。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是事实。我们2005年下半年在一块打工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很好,婚后没有打过原告,没有不务正业,我们的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下半年自由恋爱半年后同居生活,2007年农历12月27日生育男孩牛某甲,自一岁时随被告父母生活至今,2013年1月28日经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后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原被告于2013年5月20日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受到一定影响。原告称被告有暴力倾向,对原告有猜忌,不相信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处无原告个人财产,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已经开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受到一定影响,分居生活时间较短,其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之程度,还有和好的希望,双方还有一个可爱的孩子,原告称被告有暴力倾向,对原告有猜忌,不相信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合本案,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幸福的家,以不离为宜,故原告请求离婚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洪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路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