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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梁伟强与高培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强,高培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梁伟强,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莱阳市人,现住莱阳市。委托代理人吕忠宾,莱阳团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培勇,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本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伟强与被告高培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培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伟强撤回对被告高培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速递费120元,合计1490元,由原告梁伟强负担。审判长 李 妍审判员 赵显秀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