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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松执民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遂昌县华通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刘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昌县华通汽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刘军,刘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丽松执民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华通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昌县。法定代表人:陆国明。被执行人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周口市。法定代表人:张世营。被执行人刘军。被执行人刘百峰。本院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2011)丽松诉保字第4号的民事裁定书,由申请执行人浙江交工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申请,依法扣押了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豫P×××××挂重型低平挂车,现因被申请执行人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豫P×××××挂重型低平挂车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德超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德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