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民初字第289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孟庆宇与孙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宇,孙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北民初字第2890号原告孟庆宇,男,1985年11月9日生,汉族,唐山商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孙涛,女,1968年6月1日生,汉族,个体老板。委托代理人王丹,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庆宇诉被告孙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庆宇,被告孙涛的委托代理人王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庆宇诉称,2012年8月20日23时许在建设路煤医道口,原告驾驶冀B×××××号车正常行驶时,因被告驾驶的冀B×××××车由北向南行驶(闯红灯),造成两车发生碰撞,该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严重受损。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共计33164元的经济损失。被告孙涛口头辩称,对车辆损失被告已向市物价局申请重新鉴定,评估费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被告认为车损数额过高。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0日23时许,在唐山市建设路煤医道口,被告驾驶的冀B×××××号车与原告驾驶的冀B×××××号车相撞,发生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00980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孟庆宇无责任。2012年9月4日,唐山市路北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了北价事字(2012)第0354号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冀B×××××号雅阁轿车的损失金额为24839元。查明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车辆损失24839元、评估费700元、停车费664元,以上合计26203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开支票据及其他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00980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应予以确认。对于因交通事故而给原告孟庆宇造成的经济损失26203元,应由被告孙涛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涛赔偿原告孟庆宇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6203元。上述赔偿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29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孙涛负担817元,原告孟庆宇负担1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桂珍代理审判员 董立慧代理审判员 顾根启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