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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朱A与朱B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A,朱B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767号申请执行人朱A,女,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B,女,1944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依据(2012)户民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4700元,并承担诉讼费705元、执行费8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上述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轩审判员  弋行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