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朱A与朱B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A,朱B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767号申请执行人朱A,女,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B,女,1944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依据(2012)户民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4700元,并承担诉讼费705元、执行费8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上述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轩审判员 弋行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