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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中民一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管开文与繁昌县玉环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徐铭杰、陈卫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开文,繁昌县玉环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徐铭杰,陈卫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芜中民一初字第00002号原告:管开文,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江西省。委托代理人:钱鹤亭,男,住安徽省。被告:繁昌县玉环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钱名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铭杰,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经营汽车配件,户籍地浙江省,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被告:陈卫苹,女,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经营汽车配件,住址同上。原告管开文与被告繁昌县玉环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环公司)、徐铭杰、陈卫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开文的委托代理人钱鹤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玉环公司、徐铭杰、陈卫苹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管开文诉称:徐铭杰、陈卫苹系夫妻,两人于2011年8月14日前,向管开文借款310万元。2011年8月14日,徐铭杰、陈卫苹向管开文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管开文人民币叁佰壹拾万元整。(注:月息3%)”徐铭杰、陈卫苹在该借条上签名,玉环公司在该借条上盖章。此后,徐铭杰、陈卫苹经营状况恶化,管开文多次催要均无果。徐铭杰、陈卫苹应归还借款;玉环公司在借条上盖章属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诉请判令:玉环公司、徐铭杰、陈卫苹偿还借款310万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2011年8月14日之后的利息。管开文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银行汇款凭证(三张)及证明,证明管开文于2010年7月16日、12月14日、2011年8月2日,分三次共汇给陈卫苹305.4万元;2、借条,证明至2011年8月14日,徐铭杰、陈卫苹、玉环公司欠管开文借款310万元;3、婚姻状况查询函,证明徐铭杰与陈卫苹系夫妻。玉环公司、徐铭杰、陈卫苹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管开文提交的以上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其证明效力应予确认。根据以上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本院确认管开文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管开文与徐铭杰、陈卫苹之间的借贷关系,其内容除约定的利率外,均合法有效。玉环公司在徐铭杰、陈卫苹共同出具的借条上,在徐铭杰、陈卫苹两人签名的中间加盖公章,其行为已构成债务加入,应就徐铭杰与陈卫苹的债务,向管开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双方未约定借款的返还期限,故管开文随时可以请求返还。管开文提出玉环公司、徐铭杰、陈卫苹还本付息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铭杰、陈卫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管开文返还借款310万元,并支付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以31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繁昌县玉环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就被告徐铭杰、陈卫苹的以上债务,向原告管开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040元,由被告徐铭杰、陈卫苹、繁昌县玉环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李建华审判员 鲍 迪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 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