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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郝佳林与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执勤一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佳林,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执勤一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聊东行初字第15号原告:郝佳林,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执勤一大队,驻聊城市卫育北路。原告郝佳林诉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执勤一大队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争议事实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郝佳林与被告就争议事实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佳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郝佳林负担。审判长  韩恒印审判员  于淑青审判员  雷素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辛艳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