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二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肖大建与崔战奎、钱士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大建,崔战奎,钱士宗,张士杰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1241号原告肖大建。被告崔战奎(又名崔敬奎)。被告钱士宗。被告张士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大建与被告崔战奎、钱士宗、张士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大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肖大建负担。审判员 冯香暖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 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