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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二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肖大建与崔战奎、钱士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大建,崔战奎,钱士宗,张士杰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1241号原告肖大建。被告崔战奎(又名崔敬奎)。被告钱士宗。被告张士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大建与被告崔战奎、钱士宗、张士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大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肖大建负担。审判员  冯香暖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 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