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商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陈飞强与戴有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强,戴有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商初字第1324号原告:陈飞强。被告:戴有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强诉被告戴有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飞强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戴有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飞强申请撤回对被告戴有国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陈飞强负担。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