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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民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余兴林与余兴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兴林,余兴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1609号申请执行人:余兴林,职工。被执行人:余兴建。余兴林与余兴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甬象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余兴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余兴林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兴建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兴林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160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梁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