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钟法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与被执行人钟山县鸿发摩托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XX,钟山县鸿发摩托车驾驶员培训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钟法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陶XX。被执行人钟山县鸿发摩托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诉讼代表人沈文,该中心主任。申请执行人陶XX与被执行人钟山县鸿发摩托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钟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其应承担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钟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海田审判员  周海祥审判员  邓有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保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