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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宋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736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70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女,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系申请执行人之妻。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69年5月12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依据(2013)西民四终字第0016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赔偿款12800元,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1760元、执行费12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西民四终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 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