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月生与被告崔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月生,崔路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860号原告杨月生,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涉县。被告崔路军,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月生与被告崔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月生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月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月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月生负担。审判员 陈宝琴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世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