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周剑芳与江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剑芳;江滨;李泓辰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40号原告周剑芳。委托代理人张庆、李振华,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滨。第三人李泓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剑芳与被告江滨、第三人李泓辰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崔起人民陪审员  宋 燕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