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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127号原告李某某,女,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田某某,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边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