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127号原告李某某,女,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田某某,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边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