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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陈根荣与何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根荣,何忆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64号原告陈根荣。委托代理人杨毓根。被告何忆华。原告陈根荣诉被告何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陈根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根荣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俊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