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佛信用社与关明亮、张国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佛信用社,关明亮,张国强,王灵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2008号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佛信用社,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瑞达路中段。负责人邢丙胜,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志中、陈建军,该单位职工。被告关明亮。被告张国强。被告王灵法。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佛信用社与被告关明亮、张国强、王灵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申晓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关明亮于2008年10月14日在原告处借款6万元,该笔借款已于2009年10月14日到期,现尚欠本金6万元,利息24422.58元。故请求判令被告关明亮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24422.58元,被告张国强、王灵法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地址错误,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材料。本院释明后,原告亦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基本信息,故原告所诉的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佛信用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晓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铭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