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周海燕与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谷交巡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周海燕;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谷交巡大队
案由
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西行初字第55号原告周海燕,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谷交巡大队。原告周海燕不服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谷交巡大队410332-190025430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燕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雪兰审 判 员 : 张 川人民陪审员 :于乾坤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梅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