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哈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凤芹申请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凤芹,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哈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杨凤芹,1949年10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哈市松北区松北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3哈仲裁字第012号裁决书受里了杨凤芹申请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3哈仲裁字第01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学伟审 判 员 肖 青代理审判员 冯国富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