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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潜恢执字第0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洪亮与潜山县京奥宾馆、汪正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亮,潜山县京奥宾馆,汪正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潜恢执字第00028-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亮,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潜山县京奥宾馆(后更名为潜山县皖美宾馆)。法定代表人:汪正福(后变更为徐礼胜)被执行人:汪正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亮与被执行人潜山县京奥宾馆、汪正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潜山县京奥宾馆企业名称已变更为潜山县皖美宾馆,其法定代表人亦变更为徐礼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潜山县皖美宾馆为本案被执行人,潜山县皖美宾馆及被执行汪正福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洪亮清偿债务60000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及执行申请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政海审 判 员  徐海英代理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