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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法执字第0019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周玉琴、范亚龙、范某某、路玉梅与赵宏年、江苏省泗洪县博远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琴,范亚龙,范某某,路玉梅,赵宏年,江苏省泗洪县博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眉法执字第00196-1号申请人周玉琴,系死者范永丁之妻。申请人范亚龙,系死者范永丁之子。申请人范某某,系死者范永丁之女。申请人路玉梅,系死者范永丁之母。被执行人赵宏年被执行人江苏省泗洪县博远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苏洋,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周玉琴、范亚龙、范某某、路玉梅与被执行人赵宏年、江苏省泗洪县博远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江苏省泗洪县博远物流有限公司撤销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周玉琴、范亚龙、范亚行、路玉梅对被执行人江苏省泗洪县博远物流有限公司撤销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冀有会审判员  王延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