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晋源民初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孟靖钊与王秀江、银川鑫陆路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靖钊,王秀江,银川鑫陆路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中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源民初字第261-2号原告孟靖钊,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文水县。委托代理人赵秀芹,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江,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尹旭峰,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鑫陆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银古物流中心货运信息部L区70号。法定代表人都元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旭峰,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中山支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中路吉泰公园世家2号综合楼。负责人王建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靖钊诉被告王秀江、银川鑫陆路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靖钊于2013年6月24日以欲与三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靖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靖钊负担。审 判 长  杜志立代理审判员  王华如人民陪审员  荣友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翠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