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一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宋世成与李长青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世成,李长青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767号原告:宋世成,男,194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委托代理人:侯爱国,全椒县石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长青,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打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世成与被告李长青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世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世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世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昌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