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罗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韦╳╳诉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秋燕,吴罗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罗民初字第176号原告韦秋燕,女,1983年8月2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罗城××自治县××社区牛洞屯。身份证号码:×××3227。被告吴罗波,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罗城××自治县乔善乡××甘坪屯。身份证号码:×××3234。原告韦秋燕诉被告吴罗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文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韦瑞营、人民陪审员吴江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秋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罗波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秋燕诉称:原、被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6年登记结婚,双方约定婚后按本地农村风俗两边走。2007年1月生育儿子吴荣政,由于婚后双方没有建立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被告没有遵循约定两边走,仅是在逢年过节和农忙时节才到原告家生活。2010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就外出至今未归,也没有任何联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吴荣政由原告抚养并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双方欠本县乔善农村信用社的贷款5000元平均分担,种植在乔善乡甘坪村的杉树因尚未成林,暂不分割。被告吴罗波未作答辩。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韦秋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双方夫妻关系;2、吴罗波、吴荣政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结婚、生育情况;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其证明力。综合以上证据评析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韦秋燕与被告吴罗波于2005年经人介绍初认识,2006年3月17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5日生育儿子吴荣政。原、被告在婚后生活中,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双方开始分居,至今没有往来。2013年1月2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护夫妻关系稳定的纽带,是促进家庭和睦的基础。夫妻间应当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不断加强沟通与交流,以培养和增进夫妻感情,共同开创幸福美满的生活。本案中,原、被告虽然是经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但婚后生育儿子吴荣政,彼此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未能妥善地加以处理,致使夫妻感情不和,现双方分居长达有三年之久。在此期间,双方没有将自己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告知对方,彼此互不往来,缺乏沟通与交流。原告向本院起诉后,被告不但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来挽回受损的夫妻感情,反而以消极的态度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主张事实的抗辩权,由此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儿子吴荣政在被告外出后和原告一起生活了多年,并且现在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因此离婚后儿子由原告抚养并随其生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的抚养费数额与当地的生活水平偏高,而被告未到庭,本院亦无法理解其经济能力。因此本院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酌情认定为每月300元。审理中,原告所述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但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也没有申请本院予以调查,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本院无法查明,在本案中本院不作认定,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可以另行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韦秋燕与被告吴罗波离婚;二、儿子吴荣政由原告韦秋燕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吴罗波自本判决生效后,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300元,往后年份的抚养费应于当年的1月30日一次性付清,直至儿子成年。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60,由原告韦秋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花园支行,账号:507901040011485),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文柳代理审判员 韦瑞营人民陪审员 吴江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