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杨嘉茵与丘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嘉茵,丘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83号原告杨嘉茵。被告丘晓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嘉茵诉被告丘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嘉茵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嘉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杨嘉茵负担。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哲海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昌慧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