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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杨嘉茵与丘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嘉茵,丘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83号原告杨嘉茵。被告丘晓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嘉茵诉被告丘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嘉茵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嘉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杨嘉茵负担。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哲海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昌慧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