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温玉桓与杨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玉桓,杨永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62号原告温玉桓,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五华县。被告杨永锋,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身份证地址。原告温玉桓与被告杨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玉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永锋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玉桓诉称,原、被告本是邻居,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2年8月26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整,承诺到2012年9月1日还,但到期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拖还借款,到2012年12月份被告偷偷把他的房子卖掉,人却跑了,现在连人也找不到。现原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500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杨永锋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现向温玉桓借人民币5000元整,2012年9月1日归还。借款期满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条是双方当事人各自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现有借条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9月1日向原告清偿,现被告至今没有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予以清偿,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逾期还款利息,原告现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3年1月16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永锋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副本,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永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温玉桓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3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50元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桂霞人民陪审员 谭伟强人民陪审员 杨显元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嘉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