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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364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杨莉娜与丛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莉娜,从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644号原告杨莉娜,女,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从吉华,男,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丁区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莉娜与被告丛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莉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