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琅行执字第0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滁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与用文江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用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行执字第00001-2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法定代表人:杨良俊,处长。委托代理人:周霆,滁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职工。被执行人:用文江,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滁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与用文江行政处罚一案中,因用文江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3)琅行执申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下余案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王 苏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